|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21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8 | [ 發布日期 ] | 2025-04-21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21 |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公安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8 |
| [ 發布日期 ] | 2025-04-21 |
豐都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肖某某)
違法行為人肖某某,男,21歲,違法經歷:2025年3月29日,肖某某因吸毒被豐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現查明2025年4月2日凌晨,肖某某伙同***在豐都縣****酒店房間內以烤吸的方式吸食違禁品。2025年4月7日19時許,肖某某被豐都縣公安局龍河派出所民警查獲。經對肖某某的尿液樣本進行檢測,肖某某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肖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吸毒,以上事實有肖某某的陳述和申辯,**的詢問筆錄、尿液提取筆錄、尿液檢測結果、肖某某前科材料、肖某某吸毒成癮認定書、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肖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肖某某至豐都縣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十二日(期限自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20日止)。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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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