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所在位置:首頁>豐都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政務公開>法定主動公開內容>處罰/強制>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174R/2025-00038 | [ 發文字號 ] | 豐經信處罰〔2025〕02號 |
| [ 主題分類 ] | 工業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4 | [ 發布日期 ] | 2025-09-24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174R/2025-00038 |
| [ 發文字號 ] | 豐經信處罰〔2025〕02號 |
| [ 主題分類 ] | 工業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4 |
| [ 發布日期 ] | 2025-09-24 |
豐都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重慶鑠鑫燃氣有限公司南天湖經營部行政處罰決定書
|
當事人 |
個人 |
姓 名 |
|
身份證件號 |
| |
|
住 址 |
|
聯系電話 |
| |||
|
單位 |
名 稱 |
重慶鑠鑫燃氣有限公司南天湖經營部 | ||||
|
地 址 |
豐都縣南天湖鎮******* | |||||
|
聯系電話 |
173****8408 |
法定代表人 |
朱**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500********3G3N | |||||
經查,你(單位)于2025年7月30日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在豐都縣南天湖鎮南天湖村*****住宅堂屋內違規存放液化二甲醚鋼瓶(實,13L)37瓶。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現場檢查照片、現場檢測筆錄、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詢問筆錄。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9月19日向你(單位)(直接/郵寄/留置)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豐都經信告知〔2025〕04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你(單位)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本機關認為:該單位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危害后果且法人朱應平向本機關提供豐都縣南天湖鎮南天湖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肢體二級殘疾證明,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附件(二)燃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七點的規定,責令你(單位)限期二十日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限期二十日整改。2、罰款貳萬元。罰款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到工商銀行豐都支行銀行(開戶行:豐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繳專戶),賬號:3100015129200001344),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豐都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5年9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