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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180751/2025-00046 | [ 發文字號 ] | 豐市監企撤〔2025〕2號 |
| [ 主題分類 ] | 工商 | [ 體裁分類 ] | 行政監管;行政強制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市場監管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2 | [ 發布日期 ] | 2025-08-12 |
|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180751/2025-00046 |
| [ 發文字號 ] | 豐市監企撤〔2025〕2號 |
| [ 主題分類 ] | 工商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監管;行政強制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市場監管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2 |
| [ 發布日期 ] | 2025-08-12 |
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經營主體登記事項決定書
被許可人:重慶裕悅集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0MADH7U2W0Y
住??所: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南天湖東路二支路59號
法定代表人:向*華 ??
身份證號碼:5123************44
聯系電話:155******27 ????????????????????
聯系地址: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南天湖東路二支路59號
2025年6月27日,我局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電話告知,重慶裕悅集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即被許可人在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前注銷了營業執照,要求本局對該情況進行了調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等規定,我局履行了調查、一案一審會商工作會、陳述申辯告知等相關執法程序。
經查:2024年5月16日,被許可人因涉嫌對商品的性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銷售未經強制認證的產品被本局進行立案調查。同年9月24日,本局依法對被許可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即罰款15000元和沒收違法所得14850元。同日,本局向被許可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渝豐都市監處字〔2024〕275號)。同年11月6日,被許可人不服本局該行政處罰決定向豐都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同年12月11日,豐都縣人民政府作出維持本局行政處罰的決定。同年12月23日,被許可人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2025年1月6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同年6月12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被許可人該訴訟請求〔(2025)渝0102行初7號〕。
2025年3月27日,被許可人向本局申請注銷登記(經辦人為被許可人法定代表人向*華),提交了《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被許可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等資料。其中,《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申請注銷登記時不存在以下情形: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正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2025年4月3日,本局予以注銷登記,向被許可人出具了《登記通知書》。
申請注銷時,被許可人正在訴訟中,且被許可人一直未履行本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被許可人承諾內容“不存在正在訴訟中和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與實際情況不符。據此,被許可人《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為虛假材料。
我局認為:被許可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被許可人上述行為構成了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注銷登記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企業登記證照頒發及歸檔記錄表,證明被許可人的主體資格情況;
第二組:本局的立案審批表、處罰決定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被許可人被本局處罰的事實;
第三組: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起訴狀,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傳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被許可人提供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等證據,證明:被許可人辦理注銷登記時其正在訴訟中,且本局行政處罰未執行完畢的事實,以及其提供的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為虛假資料的事實。
2025年8月2日,本局通過郵寄送達方式向被許可人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向*華(被許可人法定代表人)送達了《撤銷行政許可及陳述申辯聽證告知書》(豐都市監撤告〔2025〕2?號),被許可人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2025年8月6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司法建議書,要求撤銷本局2025年4月3日對重慶裕悅集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注銷登記。
綜合現有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記機關可以將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日。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本局決定:
撤銷本局2025年4月3日對被許可人作出的注銷登記。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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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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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撤銷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