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01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司法發〔2021〕30號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9 | [ 發布日期 ] | 2022-01-05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01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司法發〔2021〕30號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9 |
| [ 發布日期 ] | 2022-01-05 |
關于印發《豐都縣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相關部門:
現將《豐都縣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 ??豐都縣司法局
???? ?2021年12月29日
豐都縣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的管理,充分發揮專職人民調解員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重慶市人民調解條例》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SF/T 0083-2020)》等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職人民調解員是指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或駐在單位調解組織聘請,在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設立的調解組織中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工作以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要目標。
第四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聘用數量。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駐法院、派出所和信訪辦人民調解室聘用專職人民調解員數量由設立單位和駐在單位根據工作量確定;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聘用專職人民調解員原則上不超過2人。
第二章 ?人員聘用
第五條?專職人民調解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和熱心人民調解工作;
(二)年齡在22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
(四)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應具有相關行業、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五)老黨員、老干部、老政法干警、老教師、老知識分子等“五老鄉賢”擔任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年齡、學歷可適當放寬,但學歷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學歷,且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人民調解員由縣司法局組織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統一進行聘用,行業性專業性專職人民調解員和駐法院、派出所和信訪辦專職人民調解員由設立單位或駐在單位的調解組織聘用,聘用應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聘用后統一簽訂《豐都縣專職人民調解員聘用合同》(附件3),報縣司法局備案。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人民調解員,其專職調解員薪酬待遇標準由縣司法局根據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暫定為8000元/年,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可以適當匹配4000元/年專職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最終經費兌現以縣司法局考核為準。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駐法院、派出所和信訪辦人民調解室專職人民調解員,其薪酬補貼標準由設立單位或駐在單位確定。 ???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駐法院、派出所和信訪辦人民調解室專職人民調解員調解錄入案件補貼,按照錄入重慶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管理系統的口頭案件300件以下10元/件,300件以上20元/件,錄入書面案件(一般案件、疑難案件、重大案件),300件以下20元/件,300件以上30元/件,500件以上40元/件標準給予案件補貼。
第七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因辭職、解聘等原因出現空缺的,縣司法局與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或駐在單位應及時進行補充。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接受糾紛當事人的申請或有關單位委托、委派和指派,調解民間糾紛。
駐法院調解室專職人民調解員接受法院委派、委托,通過訴前委派、訴中委托人民調解及訴后執行和解等方式,實現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的銜接。
駐派出所調解室專職人民調解員負責直接或配合調解派出所工作中的民事糾紛、治安糾紛以及確需人民調解員參與的特殊警情,并開展法律法規、依法維權等知識宣講。
信訪事項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人民調解員負責參與信訪事項的溝通和研判工作,甄別適用于人民調解的矛盾糾紛案件,引導群眾通過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組織調解或協調有關涉地涉事人民調解組織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處理的信訪事項進行調解。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人民調解員負責調解各行業和專業領域內的矛盾糾紛。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應接受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在司法所的指導下調處轄區各類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完成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九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應通過排查調處糾紛,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矛盾糾紛發生。
第十條?專職人民調解員應向所在單位和基層人民政府及時反映矛盾糾紛和調解工作情況;及時報告重大矛盾糾紛情況,并協助有關單位、部門做好防控調處工作,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第十一條?專職人民調解員應對調解成功的糾紛制作調解協議書,并協助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回訪。
第十二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應認真做好糾紛登記、協議制作、調解數據統計、文書歸檔立卷和在重慶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管理系統進行案件錄入等工作。
第四章 執業規范
第十三條?專職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時應佩戴人民調解徽章或由縣司法局統一制作的人民調解員證。
第十四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活動中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需要對糾紛事實進行調查核實;
(二)批評和制止擾亂調解秩序的行為;
(三)向有關單位提出調解工作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專職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活動中應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當事人;
(二)對當事人壓制或打擊報復;
(三)侮辱、處罰當事人;
(四)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
(六)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專職人民調解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當事人及其他人員可向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或駐在單位、司法行政機關反映,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或駐在單位應予以解聘。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職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或駐在單位予以解聘。
(一)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
(二)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三)因身體等原因不能勝任調解工作;
(四)自愿申請辭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與糾紛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系或者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專職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的程序、案件文書、檔案制作、案件信息及數據統計報送應符合《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SF/T 0083-2020)》的要求。
第五章 培訓考核
第十九條?縣司法局和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或駐在單位應共同做好專職人民調解的崗前培訓、年度培訓等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崗前培訓是專職人民調解員的任職培訓,崗前培訓一般累計應≥12?學時,崗前培訓合格的專職人民調解員,由縣司法局頒發人民調解員證。
第二十一條?年度培訓是對在崗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的知識更新和技能強化培訓,年度培訓一般累計應≥12學時,年度培訓結果作為考核和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專職人民調解員培訓應包括政治理論、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調解技能、信息化運用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專職人民調解員培訓可采取集中授課、網絡視頻、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專職人民調解員考核分為月考核,月考核是對月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主要考核排查糾紛數、調解糾紛數、調解成功數、案件錄入數、規范整理案卷數、人民調解報表質量等,考核指標以向司法所下達的任務基數為起點,以重慶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管理系統錄入數及平時現場實地檢查、查閱檔案資料情況為依據;年終考核是對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主要考核包括執業紀律、履職情況、學習培訓等。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薪酬的80%用于月考核,20%用于年終考核。
第二十五條 月考核和年終考核由縣司法局或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或駐在單位分別于月末和年末組織,考核結果分別填寫《豐都縣專職人民調解員月考核評價表》(附件1)和《豐都縣專職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評價表》(附件2)。??????????
第二十六條?縣司法局根據年終得分情況將專職人民調解員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優秀:得分90分以上,并按考核分值從高到低確定10%為優秀等次(分值相同,按年度調解案件總量排名)。
(二)良好:得分80—89分為良好等次。
(三)合格:得分60—79分為合格等次。
(四)不合格: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違反職業道德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正在接受審查處理的;
2.違反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或駐在單位管理制度的;
3.無故不參加或拒絕參加業務培訓等有關活動累計2次以上的;
4.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或謀取個人利益的;
5.因嚴重失職給調解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考核結果作為等級評定、先進評比、續聘及以姓名命名調解工作室的主要依據。對工作實績突出,考評為優秀等次的予以表彰或推薦到上級參與先進評選;對工作不稱職,考評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豐都縣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豐都司法發〔2020〕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