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61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司法發〔2024〕24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發布日期 ] | 2024-10-28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61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司法發〔2024〕24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 發布日期 ] | 2024-10-28 |
豐都縣司法局 中共豐都縣委政法委 中共豐都縣委社會工作部 關于印發《豐都縣司法協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豐都縣司法協理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豐都縣司法局 ??????????????????????中共豐都縣委政法委
???????????????????????????????????中共豐都縣委社會工作部
2024年10月25日
豐都縣司法協理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司法協理員隊伍管理,保障司法協理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司法協理員合法權益,根據司法部辦公廳《關于擴大司法協理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司辦通〔2024〕10號)、市司法局、市委社會工作部、市委政法委《關于印發重慶市司法協理員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司發〔2024〕12號)及《豐都縣司法協理員制度試點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司法協理員的招聘、使用、管理、監督、保障及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協理員是指由司法行政機關公開招聘,使用并支付報酬,為基層司法所基層法治建設和日常運轉工作提供輔助支持的編外聘用人員。
第三條 ?司法協理員管理遵循科學規范、部門協同、責權明晰、嚴格監督、合理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協理員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司法協理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財政、人社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將司法協理員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教育培訓和日常辦公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做好司法協理員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五條?司法協理員主要輔助司法所履行轄區的法治政府建設、法治社會建設、刑罰執行三類工作。具體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基層普法與依法治理、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社區矯正、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行政復議、合法性審查、法律援助、人民監督員人民陪審員選任、遠程視頻會見、立法意見建議收集等基層法治建設職責。完成司法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司法協理員應當熱情接待群眾來訪、來電,及時匯報、正確處理,不得敷衍了事,不得延誤工作,如遇特殊情況或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協助妥善處理。
第三章 ?招聘錄用
第七條根據司法部《關于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司發〔2009〕19號)的要求,結合鄉鎮(街道)經濟發展、常住人口、管理服務對象等情況綜合確定員額數量,可以實行“專人專崗”“專人專職”,也可以實行“一人多崗”“一人多職”,實現力量使用效能最大化。
第八條??司法協理員招聘由縣司法行政機關會同縣人社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司法協理員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序,明確招聘崗位,嚴格選拔錄用。
第十條??司法協理員招聘應當按照報名、考試、體檢、政審、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擇優錄用。
第十一條??新招聘司法協理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2)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3)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4)能熟練使用計算機常用辦公軟件,具有較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5)組織紀律性強,執行力強,能適應基層一線工作;
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法學類專業本科畢業生,具有政法單位相關工作經歷,烈士或因公犧牲司法行政干警的配偶、子女。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錄用為司法協理員:
(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
(2)被開除公職、軍籍的;
(3)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4)曾因違法、違紀被開除或者解聘的;
(5)曾因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被辭退的;
(6)不適合從事協理員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對錄用的司法協理員,由縣內國有企業簽訂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
現有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和行政復議輔助人員,由司法行政機關組織考試考核,合格后納入司法協理員隊伍管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司法協理員錄用后應當在縣司法局最低服務年限三年。
第四章 ?管理、考核和監督
第十四條司法協理員應與司法行政人員同管理、同監督、同服務。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司法協理員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司法協理員所在司法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聯系司法所的司法行政機關領導負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司法協理員培訓工作納入司法行政隊伍培訓工作總體規劃,定期對司法協理員開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識、業務技能、安全防護、心理素質培訓,強化紀律作風養成,不斷提高司法協理員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司法協理員的培訓主要包括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年度培訓。崗前培訓考試不合格的,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崗位培訓、年度培訓考試不合格的,重新培訓考試,且當年不得評先評優。重新考試仍不合格,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制定量化考核方案和操作標準,定期對司法協理員的政治思想、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履職能力等情況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層級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司法協理員考核采取日??己伺c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日??己擞伤谒痉ㄋ考径冉M織實施,年度考核由縣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人員不超過司法協理員實有人員總數的15%。 ?
年度考核作為層級評定、評先評優、崗位調整、退回等的依據。在工作中有重大過錯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合格。
第十九條?司法協理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司法協理員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
第二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司法協理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司法協理員違法違紀行為性質、情節輕重等,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一條??司法協理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的,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五)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會同縣財政、人社部門核定司法協理員工資、績效等人員經費,以及教育培訓、工會和各類補貼補助等公用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保障。
第二十三條??司法協理員薪酬參考重慶市城鎮非私營單位人均工資標準的70%和縣公安局輔警工資標準,結合我縣財政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年人均工資性收入,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四條 ?司法協理員享有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司法協理員依法享有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護理假等休息休假權利和工會會員待遇。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司法協理員參加健康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
第二十七條??司法協理員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司法協理員調解民間糾紛,按照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和難易程度,按規定給予案件補貼。
第六章 層級管理
第二十九條??司法協理員實行層級管理制度,明確劃分層級、層級晉升和層級工資標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相關內容與法律法規或與上級機關政策不一致的,遵照法律法規或上級機關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