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59 | [ 發文字號 ] | 豐都水罰決字〔2024〕5號 |
| [ 主題分類 ] | 水利、水務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6 | [ 發布日期 ] | 2024-12-11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59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水罰決字〔2024〕5號 |
| [ 主題分類 ] | 水利、水務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水利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6 |
| [ 發布日期 ] | 2024-12-11 |
豐都縣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市順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重慶市順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軍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032231773X7
地址: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龍城大道159號
一、水事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你公司于2016年起在豐都縣三合街道龍城大道159號開發房地產建設項目(帝景江山),2022年9月23日取得豐都縣水利局(豐都水利許可〔2022〕53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許可,應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8.442萬元。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向你公司下發《豐都縣水利局關于限期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通知》(豐水水保發〔2024〕17號),限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繳納;逾期未繳納,我局又于2024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豐都水責改停〔2024〕26號),限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前繳納,截至2024年11月16日,你公司仍未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本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款“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處理。”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4年10月31日你公司辦公室主任丁**調查筆錄一份;
2、豐都縣水利局關于限期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通知(豐都水保發﹝2024﹞17號);
3、《責令改正(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豐都水責改停﹝2024﹞第26號)及送達回證;
4、你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一份。
證據1、2、3、4證明重慶市順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豐都縣三合街道龍城大道159號開發房地產建設項目(帝景江山),未繳納該項目的水土保持補償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違法事實成立。
5、《豐都縣水利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豐都水罰先告字﹝2024﹞5號)及送達回證,證明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履行了告知義務。
重慶市順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我局發出的《豐都縣水利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豐都水罰先告字﹝2024﹞5號)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以及《重慶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0.8442萬元(大寫:捌仟肆佰肆拾貳元);
2、追繳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8.442萬元(大寫:捌萬肆仟肆佰貳拾元)及其滯納金(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時間從2024年11月16日起至繳清之日止。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豐都縣行政服務中心水利局窗口領取《重慶市豐都縣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并憑《重慶市豐都縣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行政服務中心財政窗口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及沒收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出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豐都縣水利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