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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文化旅游發展的八項舉措》解讀
為進一步促進豐都文化旅游發展,創建國家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世界文化旅游目的地,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八項措施。
一、支持文旅業態發展
對新入駐豐都且年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的文化體育娛樂業類或年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旅游類企業,自購經營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實際經營三年以上的,可按總價10%的標準給予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租用經營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實際經營三年以上的,每年按租金20%的標準給予不超過三年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
二、支持文旅品牌建設
對新評為國家4A級、3A級景區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10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創建為市級旅游度假區的創建主體,給予100萬元獎勵,同一場所不得重復申報獎勵。對獲得國家、重慶市著名商標的文旅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5萬元獎勵。對獲得中華老字號、重慶市老字號的文旅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5萬元獎勵。對獲評國家級、市級、縣級非遺項目,分別給予項目代表性傳承人5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開發生產具有豐都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文創產品參展參賽,獲得國家級大賽金獎、銀獎、銅獎,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獲得市級大賽金獎、銀獎、銅獎,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0.5萬元獎勵。對獲得市級以上的文化、旅游品牌(包括但不限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文藝創作基地、非遺工坊、A級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星級酒店等),在縣內重要交通樞紐、主要交通干道、重要活動場地、主要媒體平臺等安排公益廣告位宣傳。
三、支持重大活動舉辦
對符合相關條件并申報縣文化旅游委審核認定,直接參與活動人員達100人以上的國家級、市級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和賽事,免費提供場地和公共安保,另按100元/人/天的標準給予承辦行業協會或企業獎勵;國際活動賽事和直接參與活動人員達500人以上的國家級、市級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和賽事,除免費提供場地和公共安保外,另按150元/人/天的標準給予承辦行業協會或企業獎勵。鼓勵企業、社團組織及鄉鎮(街道)多形式宣傳推介豐都,對挖掘當地民俗文化、因地制宜開展的特色文化體育旅游活動,觀演或參與人數達5000人以上,且期間未發生安全事故,按不超過10萬元/年的標準給予組織者補助。
四、鼓勵精品文藝創作
鼓勵打造特色文化基地和文藝創作基地,對成功打造為國家級文藝創作基地的投資主體,給予10萬元補貼。扶持文藝創作,對獲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中國文聯及所屬協會舉辦的文藝類獎項(中國廣播影視大獎、中國戲劇梅花表演獎和曹禺劇本獎、大眾電影百花獎、電影金雞獎、音樂金鐘獎、全國美術展覽獎、曲藝牡丹獎、書法蘭亭獎、雜技金菊獎、攝影金像獎、民間文藝山花獎、電視金鷹獎、舞蹈荷花獎),中國作家協會舉辦的文學類獎項(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駿馬獎),中國文聯、中國作協及中國文聯所屬文藝家協會主辦的屆展中獲最高獎項或獲文化和旅游部“群星獎”“文華獎”的作品,每件作品給予20萬元補貼。對獲重慶市委宣傳部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的作品,每件作品給予2萬元補貼。對新獲得中國文聯所屬文藝家協會國家級會員獎勵5000元。支持文藝家采風創作,凡市級以上文藝家協會會員,憑有效會員證免費進入縣內國有景區采風。
五、加大經濟貢獻獎勵
對在豐年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的文化體育娛樂業類或年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旅游類企業(縣屬國有企業除外)實際任職且年薪20萬元以上的企業高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不超過5人),自企業升規之日起第1—3年,由縣文化旅游委牽頭另行制定其對縣級經濟發展貢獻的獎勵措施。對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特別突出的文旅體娛類企業,可按“一事一議”原則給予獎勵。
六、強化重點企業扶持
對在豐都縣內,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的文化體育娛樂業類企業或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的旅游類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支持文旅體娛類企業高質量發展,對在豐年營業收入已達到500萬元的文化體育娛樂業類或年營業收入已達到2000萬元的旅游類企業,若當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速超15%、企業勞動工資報酬支出同比增速超15%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支持企業在豐投資新建、改(擴)建劇院(場)、體育場(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項目,建設用地按照土地成本價給予用地支持;鼓勵文藝團體在豐駐場演出,對年觀摩人數達到2萬人以上的,每年給予20萬元補助。
七、強化文旅人才支撐
建立豐都縣文化旅游人才庫,重點引進和培育文化藝術、影視動漫、文創研發、文旅科技、園區運營等領域的高層次人才。鼓勵取得高等院校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人才到豐都文化旅游企業就業,對與企業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滿兩年的,自第三年起分別給予5000元/年的人才津貼獎勵,連續獎勵3年,同一人不重復享受。建立由高校專家、研究機構、企業高管等組成的豐都縣文化旅游發展專家顧問團,對承擔課題研究的給予課題研究經費。
八、設立豐都縣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資金
由縣文化旅游委牽頭,文旅集團負責,根據文旅產業發展需求,每年提取文旅集團(含名山景區公司、南天湖景區公司)經營收入的15%以上設立豐都縣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全縣文旅產業發展涉及的優惠政策兌現、文旅規劃、項目策劃、文創產品開發、文旅品牌創建、文旅產業招商引資、文旅產業市場監管服務、文物保護利用、游客組織獎勵、宣傳營銷推廣、文旅活動及賽事等支出。《舉措》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與市級其他同類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施行過程中國家、市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舉措由縣文化旅游委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情況發布補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