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38 | [ 發文字號 ] | (豐都)應急罰〔2025〕?;?號 |
| [ 主題分類 ]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4 | [ 發布日期 ] | 2025-04-03 |
| [ 索引號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38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應急罰〔2025〕?;?號 |
| [ 主題分類 ]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4 |
| [ 發布日期 ] | 2025-04-03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豐都)應急罰〔2025〕?;?號
被處罰單位?:?廖**煙花爆竹零售店 ??????????????????????????????????????
地址?:??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社區 3 組 ?郵政編碼?:40820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廖**??職務?:?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159****5246 ?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5 年 02月 25 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廖**煙花爆竹零售?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廖**煙花爆竹零售店在豐都縣三合街道******?289號6 幢6-7 號門面銷售煙花爆竹,?變更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2025 年 01 月 27 日?)1 份,?證明 2025 年 01月27日在豐都縣三合街道******?289 號 6 幢 ?6-7 號門面執法檢查時,?廖**?煙花爆竹零售店在該店銷售煙花爆竹,?該店沒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 ? ? ? 證據二:?詢問筆錄2份?,證明廖**煙花爆竹零售店在該店銷售煙花爆竹變更?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屬實;
?????證據三:現場照片 4張,證明廖**煙花爆竹零售店在豐都縣三合街道******?289 ?號 ?6 幢 ?6-7 號門面銷售煙花爆竹;
?????證據四:書證?5 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1 份,營業執照?1 份、身份證明?2 份、?培訓合格證明 1 份。證明廖**煙花爆竹零售店經營煙花爆竹有許可手續、本人身份證明、從業資格證明。
證據五:?書證1 份,豐都縣三合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證明廖**?煙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負責人廖**家庭生活困難。 ????????????????????????????????????????????????
廖**煙花爆竹零售店在豐都縣三合街道******289 號 6 幢 6-7 號門面銷 售煙花爆竹, 變更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國家安監總局 65?號令)第二十一條:“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 2 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之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 65號令)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罰款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你(單位)主要負責人廖**家庭生活困難,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 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的規定,?給予從輕處罰,
決定對廖春梅煙花爆竹零售店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 ?罰款?1500 元(壹仟伍佰元整)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賬號,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 60日內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 6 個月內依法向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 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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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