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暨龍鎮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豐都縣暨龍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暨龍鎮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暨龍府發〔2020〕84號
鎮級各部門:
《暨龍鎮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已修訂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豐都縣暨龍鎮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經費
使用管理辦法
為規范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經費使用管理,根據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要求,結合本鎮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經費,指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根據我鎮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驗收合格面積,按3500元/畝的標準,劃撥給我鎮用于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工作經費。
第二條 鎮政府根據各村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驗收合格面積,按500元/畝的標準,劃撥給各村(社區)民委員會用于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余下部分,由鎮政府統籌用于全鎮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
第三條 用途范圍及使用標準
1.購買辦公桌椅、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必備的辦公設備設施及筆墨紙張等辦公耗材。按政府采購程序,據實報銷。
2.因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需要,聘請臨聘人員協助開展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必須開支的人員工資、購買的“五險一金”等。按臨聘用合同約定標準支付。
3.租用車輛(含鎮屬機關事業單位車輛)進村入戶勘界、檢查、督促、指導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必須開支的租車費用(含鎮屬機關事業單位車輛油料費、維修費等)。按發生額度,據實支付。
4.進村入戶檢查、督促、指導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的包村、駐村干部及具體從事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差旅費等。其支付標準,按縣財政局規定標準支付。
5.協調解決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中出現的矛盾糾紛,必須支付的相關費用,如:青苗補償、基礎設施毀損補償等。其支付標準,按《調解協議》約定標準,據實支付。
6.因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需要,必須開支的廣告宣傳費、標識標牌費、警示牌制作費、預警工具購買費、誤餐生活費、接待費、住宿費等據實報銷。
7.與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相關的,必須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由鎮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