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人民政府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豐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豐都府辦發(fā)〔2012〕8號
各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充分發(fā)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動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促進我縣改革發(fā)展和社會和諧,依據(jù)《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渝辦發(fā)〔2012〕2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jīng)縣政府同意,現(xiàn)就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調解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發(fā)揮行政調解效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努力實現(xiàn)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切實解民憂,排民難,維民權,保民安,促和諧。
(二)目標任務
建立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充分運用行政調解化解行政爭議和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力爭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內,推動社會和諧穩(wěn)定。
(三)基本原則
行政調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職權內的行政爭議以及與行政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通過疏導、說服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化解矛盾糾紛的活動。加強行政機關行政調解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自愿原則。行政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行政機關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平等原則。在行政調解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充分、真實表達意愿和訴求的權利。
公正原則。行政機關在調解過程中應當中立、公正地對待各方當事人。
合法原則。行政調解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不得違背立法宗旨、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德。
二、行政調解的范圍
(一)行政爭議,行政機關可以對下列行政爭議進行調解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糾紛等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涉及的行政爭議;
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信訪時提起解決事項中涉及的行政爭議和領導交辦、下級行政機關提請解決的其他行政爭議。
(二)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行政機關可以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內的特定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1.依法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拿芗m紛;
2.土地、山林、礦產(chǎn)、灘涂、內陸水域等自然資源經(jīng)營、承包、流轉等過程中發(fā)生的矛盾糾紛;
3.征用、征收土地房屋發(fā)生的安置補償?shù)拿芗m紛;
4.勞動、人事方面發(fā)生的矛盾糾紛;
5.消費爭議、產(chǎn)品質量的矛盾糾紛;
6.醫(yī)療事故賠償?shù)拿芗m紛;
7.其他依法可以調解的矛盾糾紛。
三、行政調解的職責分工和保障
要切實轉變行政管理方式,強化行政調解意識,按照以下職責分工做好爭議糾紛調處工作:
(一)堅持政府負總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成立由鎮(zhèn)鄉(xiāng)(街道)、部門分管領導牽頭,衛(wèi)生、司法、村建國土、水利、林業(yè)、教育、安監(jiān)等有關部門協(xié)同成立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協(xié)調解決行政調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政府各主要職能部門要成立行政調解中心。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行政調解室,建立行政調解專(兼)職工作人員隊伍,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做好基層行政調解工作。
(二)堅持法制機構牽頭。政府法制機構要充分發(fā)揮牽頭作用:匯總分析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情況,研究解決行政調解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并向本級政府報告;加強對政府各部門行政調解中心的指導協(xié)調、督查考核;加強行政調解人員的法律知識和調解技能培訓,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業(yè)務水平;牽頭組織對法律關系復雜、重大疑難爭議糾紛的調解處理。
四、行政調解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行政調解聯(lián)席會議制度。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行政調解的重點部門負責人參加,定期通報交流行政調解工作情況,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的問題和難點,指導、協(xié)調重大復雜爭議糾紛的調處工作。行政調解聯(lián)席會議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承擔。
(二)建立行政調解信息報告統(tǒng)計分析制度。對社會影響較大或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等重大復雜爭議糾紛的調解處理,要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機關請示報告,并通報政府法制機構。各行政職能部門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上級主管機關匯總報告本部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政府法制機構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匯總報告本地區(qū)行政調解工作情況。隨時報送重大的行政調解信息。
(三)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機制。積極探索建立協(xié)調配合、信息溝通等銜接機制,規(guī)范運行程序和操作辦法,實現(xiàn)有效、無縫對接,形成調處解決爭議、糾紛的合力。
(四)建立行政調解人員培訓制度。圍繞行政調解人員應具備的基礎知識、基本素質、基本能力有計劃開展培訓,使其做到“四懂”(懂方針政策、懂法律法規(guī)、懂業(yè)務知識、懂調解技巧)“四會”(會預防、會調查、會調解、會制作文書)。
(五)規(guī)范行政調解工作規(guī)程。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結合實際,制定行政調解工作規(guī)定,明確行政調解范圍、原則、權利義務、啟動與受理、實施、獎懲等內容,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合法、規(guī)范、有序。
五、行政調解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要從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把行政調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工作日程,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工作舉措,切實做好行政調解的各項工作。行政調解人員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調解工作,保持公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
(二)堅持預防和化解并重。要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yè)社情民意和爭議糾紛的收集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頭,嚴防各類爭議糾紛激化和升級,努力將事態(tài)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和初始階段。要堅持調解優(yōu)先,積極引導群眾通過行政調解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爭議糾紛。
(三)注重協(xié)調配合。在行政調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對法律關系單一、一個職能部門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由該職能部門負責解決;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爭議糾紛,由最初受理的部門或涉及主要管理職責的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協(xié)調解決;對法律關系復雜的重大疑難爭議糾紛,相關職能部門應主動告知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由政府法制機構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協(xié)調解決。
(四)加強監(jiān)督檢查。全縣各級行政機關要根據(jù)全縣關于行政調解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本單位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方案,落實目標責任,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并定期對行政調解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導致爭議糾紛突出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或拖延而導致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事件或案件的,要嚴格追究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