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豐都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豐都縣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
暫行辦法》和《豐都縣三峽后續工作專項
資金使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豐都府發〔2013〕20號
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豐都縣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和《豐都縣三峽后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豐都縣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指導三峽后續工作順利推進,根據國務院《關于三峽后續工作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69號)、國務院三建委辦公室《關于印發〈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函》(國三峽辦函綜字〔2011〕138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三峽后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400號)、市移民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移發〔2012〕39號)、《重慶市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渝移發〔2013〕6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備案工作的通知》(渝移發〔2013〕105號)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三峽后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財企〔2012〕4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三峽后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范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必須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保護環境、持續發展,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國家扶持、多元投入,區分緩急、分步實施的原則。通過對規劃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現移民安穩致富、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各項規劃目標。
第三條 根據市移民局《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對后續工作實施規劃編制的工作分工,豐都縣三峽后續工作實施規劃的編制按照移民安穩致富和促進庫區經濟發展、庫區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3個方面的內容,以三峽總體規劃為龍頭,以項目為基礎,建立實施規劃項目庫。依據資金與項目掛鉤,項目與規劃掛鉤的原則對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并按照規劃所確定的任務組織實施。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
第四條 按照《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行“縣政府全面負責、移民部門綜合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業主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成立縣三峽后續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加強對三峽后續工作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領導,縣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安排規劃實施,審定實施規劃和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制定有關重大政策,研究解決其他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移民局作為三峽后續工作總負責、總協調單位,是規劃實施的綜合職能管理部門。負責規劃的實施、協調和管理,制定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管理和配合編制三峽后續工作實施規劃,對規劃內項目實施綜合管理和按權限審定項目的規劃投資,審查、審批、轉報需要納入年度項目投資實施方案的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會同縣財政局審查、轉報和下達年度項目實施方案投資計劃。會同縣財政局商縣發展改革委、縣國土房管局及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年度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綜合平衡匯總。會同縣檔案局加強對三峽后續工作檔案的管理。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年度規劃任務完成情況縣級驗收。配合開展規劃項目稽查和審計。
第六條 縣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后續工作實施規劃和年度項目實施方案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的銜接,按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管理需要進入后續工作規劃的地方工程建設類項目的前期工作。會同縣移民局、縣財政局建立三峽庫區經濟社會發展項目庫。參與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的綜合平衡匯總和參與年度規劃任務完成情況的監督檢查、縣級驗收。參與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管理。
第七條 縣財政局是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部門,負責銜接市財政局落實資金預算和管理項目資金。會同縣移民局編制年度項目資金申報方案,批轉和下達年度項目資金預算方案,制定《豐都縣三峽后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并組織開展績效評估,負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參與編制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和年度規劃任務完成情況的縣級驗收。
第八條 縣國土房管局負責三峽后續工作地質災害防治實施規劃的編制,對項目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以及地質災害防治實施規劃項目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和申報。按照《重慶市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牽頭落實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 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庫區移民安穩致富與經濟發展、庫區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規劃涉及項目的行業審查和三峽后續規劃與行業專項規劃的銜接,配合做好三峽后續工作實施規劃編制,參與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的綜合平衡匯總,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縣檔案局負責三峽后續檔案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度統一和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按照國家對三峽后續工作規劃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計的統一安排,參與規劃項目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縣監察局負責對規劃實施進行監督,定期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和專項執法檢查。
第三章 規劃編制與管理
第十三條 實施規劃按照“分期滾動編制、分年具體實施”的原則進行編制,首期實施規劃4年(2011年—2014年),第二期3年(2015年—2017年),第三期3年(2018年—2020年),編制實施規劃時要與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行業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三峽后續工作實施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規劃項目庫的建立,在市移民局的組織領導下,統一委托長江水利委員會承擔。實施規劃和項目庫編制完成并通過縣領導小組審定后,報經市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十五條 實施規劃的編制應以國務院批準的《三峽后續工作總體規劃》為依據,服從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原則、范圍、內容和分類。根據《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和《三峽后續工作實施規劃編制大綱》要求,進入實施規劃的項目在實施規劃編制階段,分期進入規劃的工程建設類項目、政策性補償補助類項目、科研類項目應分別達到以下工作深度:
(一)地方工程建設類項目。地方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三峽后續工作規劃中移民安穩致富和促進庫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產業結構調整及發展扶持、基礎設施建設與完善、社區建設與公共服務設施完善、自然與文化歷史遺產保護、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投資項目。進入實施規劃的項目須是已納入豐都縣三峽庫區經濟社會發展項目庫的項目,其前期工作須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除滿足一般規定外,還應進行與三峽后續工作目標、任務相關的效益分析。
(二)政策性補償補助類項目。政策性補償補助項目是指解決三峽水庫生態屏障區農村轉移人口問題、移民培訓和教育、移民社會保障等項目。應參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提出具體項目的范圍、對象、標準、措施、投資、實施年限、預期效果等。
(三)科研類項目。科研項目是指三峽后續工作規劃中相關科學研究、三峽工程綜合管理能力建設和綜合效益拓展研究等項目。應提出需要開展科學研究項目的目標任務、主要內容、經費額度、研究年限、預期成果及效益等,達到項目研究設計任務書深度要求。
第十六條 已納入經市政府批準的實施規劃項目,由項目法人(項目業主)或項目法人單位按規定組織編制規劃項目的初步設計,經移民部門批準后分輕重緩急組織實施。按照年度項目投資實施方案指導原則的要求,初步設計報告或實施方案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進入年度項目投資實施方案。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三峽后續工作規劃項目實行中央、市、縣分級管理,中央項目及資金的管理由國務院三峽辦和財政部負責,市級項目及資金的管理由市移民局和市財政局負責,縣級項目及資金的管理由縣移民局和縣財政局負責。
第十八條 國務院三峽辦直接管理的三峽后續工作規劃中的高切坡治理、三峽工程綜合能力建設、綜合效益拓展、相關科學研究、移民遷建安置相關遺留問題與政策問題處置及其他費用類的項目和全額三峽后續工作規劃投資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按國務院三峽辦的要求和意見辦理。
第十九條 需要進入實施規劃的工程建設類項目,由縣發展改革委按管理權限根據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管理項目前期工作,由縣移民局審查認定項目是否進入三峽后續工作實施規劃和核定項目的后續規劃投資。
第二十條 已納入實施規劃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縣移民局按管理權限審查、轉報規劃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并按以下管理權限實施管理(需要進入實施規劃的工程建設類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轉報,由縣發展改革委參照以下管理權限和額度實施管理)。
(一)單個項目后續規劃補助資金超過2億元(含2億元)的,由縣移民局會同縣財政局上報市移民局,市移民局在征求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意見后報國務院三峽辦組織審查。
(二)單個項目規劃補助資金3000萬元(含3000萬元)—2億元的,由縣移民局征求縣財政局和縣發展改革委意見后報市移民局。由市移民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查。
(三)單個項目規劃補助資金在3000萬元以下的,由縣移民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查、審批,報市移民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三峽后續工作規劃中的三峽移民遺留問題與政策問題處置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實施管理,執行原三峽移民項目管理的程序和辦法,由縣移民局按管理權限負責審查、審批和轉報。
第二十二條 政策性補償補助項目由縣移民局、縣財政局會同縣級有關部門按上級政策及要求編制規劃項目實施方案,經縣政府同意并報市級有關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科研類項目由縣移民局報上級移民部門審定。
第二十三條 年度項目投資方案的申報和審批,由項目法人或責任單位于每年4月底前向縣移民局和縣財政局申報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經縣移民局會同縣財政局商縣發展改革委和縣國土房管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指導原則和投資規模進行綜合平衡匯總,報縣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報市移民局和市財政局,經審查同意后上報國務院三峽辦和財政部審批。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經批準后由縣移民局和縣財政局會同縣發展改革委下達實施。縣移民局和縣財政局在對進入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匯總時,要充分征求縣發展改革委的意見,以避免項目投資的重復安排。
第二十四條 規劃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應嚴格按照項目初步設計批復的技術要求、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進行,施工圖預算應嚴格控制在批準的規劃投資范圍內。嚴禁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性質、內容、規模、標準和規劃投資等,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須由原三峽后續工作規劃主要編制單位出具調整報告,經原審批機關按規定程序審批。調增超過10%的還須經同級審計部門審計后,由原審批部門根據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視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凡未經批準擅自調整或造成既成事實后再報批的,其增加的投資由項目法人自行解決。
第二十五條 規劃項目資金由項目業主按實施規劃確定的任務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結余資金由縣移民局按程序報經批準后可用于全縣其他三峽后續工作規劃項目建設或經批準的調增項目。
第二十六條 縣級需使用預備費的項目要符合三峽后續工作規劃確定的原則和范圍,由縣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報市領導小組,市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三峽辦,由三峽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批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實施規劃項目的管理機構要嚴格對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評估等單位的資質審查,實行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嚴禁禁入單位和掛靠單位參與項目建設,嚴禁轉包和違規分包工程。在三峽后續工作規劃項目審查、審核時可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作為項目決策投資評估單位或技術支撐單位,投資評估單位和技術支撐單位負責項目的論證和評估工作,評估費用由項目法人(項目業主)列入項目投資。
第二十八條 實施規劃項目的實施單位要嚴格依據《重慶市三峽后續工作檔案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渝移發〔2013〕87號)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要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并按規定移交三峽后續工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按照《關于印發〈重慶市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移發〔2012〕39號)的要求,規劃的實施要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報告制度。縣移民局負責全縣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的統計信息管理。有關鄉鎮和縣級相關部門要按期匯總本地區和本行業的相關信息,報送縣移民局。
第三十條 實施規劃項目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由項目法人或責任單位按規定完善實施前的相關手續后,向縣移民局和縣財政局申報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在申報項目投資時不得多頭重復申報。
第三十一條 實施規劃項目要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制。規劃項目的招投標按《重慶市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管理實施細則》(渝移發〔2013〕62號)的規定執行。未按程序報批、擅自改變招標方式或直接發包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和撥付資金。
第三十二條 實施規劃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由縣級相關行業質監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嚴格查處建設中的違規行為,相關行業質監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和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項目法人及參建單位法人代表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三十三條 實施規劃項目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和市、縣相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社會監理單位,對項目實行單項監理,按照《關于印發〈重慶市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移發〔2012〕39號)的要求對規劃項目實施實行全方位的綜合監理。
第三十四條 實施規劃項目要嚴格執行竣工驗收制。由項目法人組織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按規定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并按照市、縣有關規定組織初步竣工綜合驗收。市、縣移民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單項工程綜合驗收后,由項目法人(項目業主)編制竣工決算。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審核工程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五條 實施規劃項目要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三峽后續工作規劃管理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依法接受國務院三峽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的項目稽察和國家審計署的專項審計。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規劃項目的實施檢查,若發現有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和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的申報、審批,按照《重慶市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豐都縣三峽后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三峽后續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面實現三峽后續工作規劃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三峽后續工作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69號)、《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三峽后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1〕400號)和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三峽后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財企〔2012〕46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峽后續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我縣,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用于我縣三峽后續工作規劃相關項目及相關費用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使用以批復的實施規劃為依據,以項目為基礎,以實現移民安穩致富及庫區經濟社會持續全面發展為目標,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國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移民安穩致富和促進庫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包括產業結構戰略調整及發展扶持,教育培訓與促進勞動力就業結構調整,社會保障,基礎設施建設與完善,社區建設與公共服務設施完善,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完善,以及其他相關移民遺留問題與政策問題處置等。
(二)庫區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方面,包括污染防治與水質保護,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的運行和三峽庫區次級河流清漂作業,消落區生態環境保護,生態屏障區建設,庫區生態與生物多樣性保護,重要支流水土保持等。
(三)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方面,包括三峽庫區崩塌、滑坡、危巖體治理,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塌岸防護,移民安置區高切坡防護,監測預警項目和應急處置,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科學研究等。
(四)其他支出,主要包括規劃編制及規劃組織實施相關經費支出。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審核
(一)縣移民局結合實際統一編制我縣《三峽后續工作實施規劃》及《三峽后續工作年度實施方案》,并建立三峽后續工作實施規劃項目庫,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級相關部門審批。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申報的項目,應是三峽后續工作實施規劃內的項目,其中工程建設類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程序完成前期立項、可研及投資概算等合法審批程序,政策性補償補助項目應是實施方案已審核的項目。
(二)三峽后續工作項目實施單位于每年5月底前配合縣移民局、財政局,根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指導原則和投資規模及有關要求,統一編制我縣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移民局和市財政局綜合平衡,經市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三峽辦、財政部審批。
(三)根據國務院三峽辦、財政部批復的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年度實施方案,結合我縣上報的年度項目專項資金預算,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移民局編制年度資金預算申請,于每年8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和市移民局,其中屬于地質災害防治資金預算申請同步報市國土局。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預算下達與資金撥付
專項資金預算下達由縣財政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批復計劃,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年度資金預算。
專項資金的撥付嚴格執行申請撥付制度,按項目完成進度撥款。由項目業主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移民局,縣移民局牽頭會同縣級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后提出撥款意見,項目業主單位填寫撥款申請表并完善相關手續后交縣財政局撥付資金。
三峽后續工作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業主提交的撥款申請經審核后,工程建設及相關款項原則上由縣財政局直接支付給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或勞務供應商等,確實不能直接支付的項目及相關款項由縣財政直接撥付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憑財政直接支付回單及相關依據做項目專帳)。
三峽后續工作項目啟動后,按資金預算的30%撥付啟動資金。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業主自籌資金到位情況,同比例撥付資金。已完工項目尚未驗收前,原則上最多可撥付至90%的項目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并完善相關手續資料后再撥付項目資金余下的10%。不涉及項目的政策類補助資金另行制定辦法。
專項資金撥付需提供資料包括項目施工合同(含施工單位資質證明,僅限于首次撥付提供)、項目監理合同(含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僅限于首次撥付提供)、項目招投標資料(僅限于首次撥付提供)、豐都縣三峽后續專項資金撥付申請表。申請撥付余款的,還需提供項目工程竣工綜合驗收資料和財務決算審計資料。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
(一)縣財政局對專項資金進行專戶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法人,要明確專人、專賬核算和管理專項資金。
(二)專項資金用于工程和基本建設類項目的,實行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項目法人必須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最終竣工驗收合格后清算,拼盤項目按專項資金所占投資比例預留質量保證金。
(三)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法人應及時辦理項目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對使用專項資金200萬元以下的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財務決算。對200-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財務決算由縣審計局審計,項目單位將審計結論報縣財政局。對使用專項資金3000萬元(含)以上項目財務決算,由市財政局審核。
(四)專項資金的財務處理
項目業主按基本建設專帳核算的,單位收到財政撥款作“基本建設撥款”或“上級撥入資金”財務處理。項目完工后,企業類單位形成自有固定資產的,作增加“資本公積”財務處理,未形成自有固定資產的作增加“交付使用資產”財務處理;行政事業單位形成自有資產與否,按現行會計制度執行。
項目業主未按基本建設設專帳核算的,企業類單位收到財政撥款作增加“資本公積”財務處理,行政類單位作增加“財政撥款”財務處理,事業類單位作增加“財政補助收入”財務處理。
(五)按照規劃任務與資金雙包干的原則,項目概算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
(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季報制。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法人應于每季后3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于每季后6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局。
(七)縣財政局及有關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和項目法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專款專用,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估,追蹤問效。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和項目法人,應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對違規違法使用資金的要堅決予以整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九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核上報專項資金預算。
(一)未按要求編制《三峽后續工作年度實施方案》;
(二)未按規定建立三峽后續工作實施規劃項目庫;
(三)未經過審批和審批手續不全的項目;
(四)拼盤項目,其他資金不到位;
(五)未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未按規定報送有關三峽后續工作規劃信息資料;
(七)截留、挪用及違規使用專項資金;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擅自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管理辦法按照《重慶市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渝辦〔2012〕69號)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