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范圍有那些?
財政部辦公廳于2023年11月28日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明確: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第七條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三)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它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四)非同級財政撥款,包括從同級政府其他部門取得的橫句轉撥財政款、從上級或下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等。(五)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行為。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核準的使用范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超范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行政事業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