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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時是否需取得相關部門審批同意
需取得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四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超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等作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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