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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用戶不得有哪些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二)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三)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四)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五)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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