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劃定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域?
落實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保護重點區域聲環境:住宅、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建筑物對聲環境要求極高。例如,居民需要安靜的環境來休息,患者需要安靜的環境來康復,學生需要安靜的環境來學習。劃定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域,能夠為這些重點區域提供更有力的聲環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