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學校周邊、幼兒園周邊不得新設立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的規定
1.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任一出入口距學校任一出入口以現有交通條件的交通行走距離不低于200米。
2.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任一出入口距幼兒園任一出入口以現有交通條件的交通行走距離不低于100米。
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任一出入口,是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用于經營管理和實際控制的區域(含同一場所兼營項目的管理和控制區域)任一出入口;學校、幼兒園任一出入口,是指由學校、幼兒園設置,通過物理隔離,可開合,主要用于學生、幼兒出入的交通通道閘口,不供人員日常通行,僅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的應急通道、消防通道等除外。實地測量時,應以通道閘口外邊沿為基線;未設控制通道閘口的開放式學校、幼兒園,以其用地控制線外邊沿為基線。交通行走距離測量路線應嚴格按照交通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