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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責任追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租賃等經紀業務,不得發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服務等經紀信息。對涉及的違規行為,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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