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工作匯報
關于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工作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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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共分為七章三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共四條。主要是《細則》出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兩個文件精神。《細則》要求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明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不得出臺。
第二章審查機制和程序,有8條。主要明確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機制,審查機構和程序,應當遵循審查的基本流程,應當征求相關意見。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章審查標準,有四條。主要明確了四個方面的標準: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主要明確了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等五個方面。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主要明確了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等五個方面。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主要明確了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等四個方面。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主要明確了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等四個方面。
第四章例外規定,有三條。規定屬于4種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臺實施。
第五章第三方評估,有四條。主要明確了政策制定機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評估,或者對公平競爭審查有關工作進行評估。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總體實施情況開展評估。
第六章監督與責任追究,有五條。主要明確了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予以整改,給予處分等要求。
第七章附則,有兩條。各地區、各部門在遵循《意見》和本細則規定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辦法和具體措施。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貫徹落實情況
一是建立完善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縣級部門聯席會議。建立了以分管副縣長為召集人的聯席會議,去年以來,召開了4次聯席會議,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行再宣傳、再培訓、再動員,推動了我縣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
二是推動新增政策審查及存量問題政策清理。按照“穩妥有序,分類處置”的原則,逐步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2021年,全縣審查新增政策289件,其中修改調整4件;清理存量政策措施1091件,其中修改調整6件,廢止15件。
三是抓好第三方機構評估反饋問題整改。2021年市上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我縣縣政府及發改委等3個部門公平競爭審查落實情況開展了全面評估,縣政府評估結果為A+,也提出了存在的問題,對于存在的問題已督促進行了整改。同時,我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也存在有的單位對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深,審查機制不健全,存量政策清理不徹底,新出臺政策公平競爭審查不規范等問題。
三、下一步工作建議
一是進一步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一步加強學習培訓,推動各個部門單位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學習把握,樹立公平競爭審查的意識。健全審查機制,真正做到未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審議、不出臺,努力實現應審盡審,規范審查。聘請三方機構為我縣公平競爭審查提供咨詢、開展審查。
二是進一步做好新增政策審查和存量政策清理。統籌做好新增政策審查與存量政策清理,實現存量清零,從源頭上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三是進一步發揮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作用。定期召開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深化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工作落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