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69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5〕7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2 | [ 發布日期 ] | 2025-11-03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69 |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5〕7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2 |
| [ 發布日期 ] | 2025-11-03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豐都縣全豐石業有限公司
被處罰單位:豐都縣全豐石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0MAAC3H6B73
地址:重慶市豐都縣名山街道白沙沱村3組
法定代表人:鄭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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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和處罰理由
接群眾投訴,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對豐都縣全豐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位于豐都縣虎威鎮大池村四組的建筑用砂巖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在未按照你公司環評要求完成礦區頂部截水溝、初期雨水排水溝及末端沉砂池等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生產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也未全面建成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砂石開采作業,對周邊居民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引發群眾多次投訴。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2025年6月23日在你公司檢查時所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壹份,證明你公司當日在進行切割作業。
2.2025年6月23日在你公司拍攝的圖片、視聽資料,證明你公司部分污染防治設施未建設到位生產設施已投入使用。
3.2025年6月24日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文武所作的調查筆錄壹份,證明你公司生產設備投入使用;證明你公司截至2025年6月24日雨污分流設備未完善、廢水收集池未做防滲處理、初期雨水收集溝未建成、初期雨水沉砂池未建成。
4.渝(豐都)環準〔2024〕24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
5.豐都縣全豐石業有限公司重慶市豐都縣虎威鎮大池村四組建筑用砂巖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批版)復印件。
證據4、5證明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設截水溝、排水溝、初期雨水收集溝、初期雨水沉砂池、生產廢水三級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6.你公司關于豐都縣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情況說明,證明你公司已按豐環責改〔2025〕23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落實了整改任務。
7.豐都縣全豐石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證明你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
你公司未按照環評要求落實環保措施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
對于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以豐環立案〔2025〕2號予以立案查處。2025年7月1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豐環責改〔2025〕23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前按環評要求落實環保設施,未落實前不得進行礦山開采作業。2025年9月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豐環罰告〔2025〕4號《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對你公司違法事實、擬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了告知,同時亦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保障你公司行使上述權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后,未在指定時限內提出聽證申請,但于2025年9月10日提交了關于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的情況說明即陳述申辯意見:一是已停止生產設備使用并按環評要求的措施落實了污染防治措施;二是為周邊居民接通了自來水,降低了社會影響;三是生產設施的使用是為了修建應急管理部門要求建設的安全施工平臺;四是切割出的石材未用于銷售。綜上,要求免除處罰。
我局復核認為: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設立了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即生產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目的就是要防止新項目建設產生的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你公司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完善需要配套建設的截水溝、雨水收集溝、沉砂池、沉淀池等設施,導致使用生產設施時產生的粉塵、細砂等廢棄物未被完全收集處理,汛期被雨水攜帶進入外環境,引發群眾投訴。你公司應當對未按環評文件要求落實污染防治設施即將生產設施投入使用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你公司陳述、申辯意見稱已按《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停止生產設備使用后按環評要求落實了環保設施、為受影響的村民接通自來水以降低社會影響,經核實,上述情況屬實。落實環保設施及妥善處理矛盾糾紛是你公司應盡義務,并非免責事由,但“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十條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你公司還辯稱,使用生產設備的目的是因為需要建設安全應急平臺,而且為建安全應急平臺開采出的荒料仍堆放在廠區未進行銷售。無論任何企業,保證安全是首要目標,項目建設過程中平場作業往往需要對部分堅硬地表實施爆破或者機具切割,而爆破的安全風險會高于機具切割,如果礦區平場作業要求企業棄用自身配備的切割機等生產設備以規避法律法規規定轉而采用傳統爆破作業確實不具有經濟性,而且增加安全風險,你公司擅自使用生產設備用于安全平臺建設雖有違法性但有一定合理性,本著遵循當前助企紓困、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的政策導向的原則,我局決定結合礦山開采行業的實際情形以及你公司整改任務落實情況,對你公司予以減輕處罰。
你公司應以此為鑒,積極主動履行環境保護的企業主體責任,不斷增強保護和改善周邊民眾生活環境的社會責任感,完善污染防治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有效預防及妥善處理涉企環境權益糾紛,促進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有機統一。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之規定,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綜合考量,決定對你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予處罰(另案處理),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160000元(大寫壹拾陸萬圓整)
罰款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豐都縣建設銀行轉賬或現金繳納(繳款前聯系70702533開具繳款碼)。
收款人:豐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繳專戶)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都支行
賬號:50050129360008000010
憑已繳款憑證到豐都縣生態環境局301辦公室領取罰沒收據。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或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對你公司予以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涪陵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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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