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38 | [ 發文字號 ] | (豐都)應急罰〔2026〕(工貿)1號 |
| [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監管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1 | [ 發布日期 ] | 2026-04-29 |
| [ 索引號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38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應急罰〔2026〕(工貿)1號 |
| [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監管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1 |
| [ 發布日期 ] | 2026-04-29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豐都)應急罰〔2026〕(工貿)1號
被處罰單位: 重慶綠島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
地址: 重慶市豐都縣高家鎮汶溪社區1組郵政編碼:40820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秦** ?職務: 董事長?聯系電話:1370****758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6年03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重慶綠島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重慶綠島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篩分區6個圓筒倉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2026年03月17日)1份,證明2026年03月17日執法檢查時,你公司篩分區6個圓筒倉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證據二:文書編號為“(豐都)應急責改〔2026〕(工貿)13 號”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1份,證明2026年03月17日執法檢查時,你公司篩分區6個圓筒倉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責令你公司限期整改。證據三:《詢問筆錄》3 份證明你公司篩分區6個圓筒倉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證據四:現場檢查圖片3張,證明你公司篩分區6個圓筒倉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證據五:現場檢查視頻制作的光盤1張,證明你公司篩分區 6個圓筒倉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鑒于重慶綠島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動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結合《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部分第一節第41項二檔“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涉及3 處以上7處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 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 決定給予重慶綠島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處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至開戶行:工行豐都支行,戶名:豐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繳專戶),賬號:3100015129200001344,賬號以繳納時本機關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為準。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