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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9674U/2025-00010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行政事務 | [ 體裁分類 ] | 行政監管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青龍鄉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7 | [ 發布日期 ] | 2025-04-17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9674U/2025-00010 |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行政事務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監管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青龍鄉人民政府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7 |
| [ 發布日期 ] | 2025-04-17 |
豐都縣青龍鄉人民政府鄉鎮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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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檢查內容 |
是否屬于涉企檢查事項 |
法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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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是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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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安全檢查 |
消防安全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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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 |
組織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的巡查 |
是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條 |
|
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
是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
5 |
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是 |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五、第七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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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是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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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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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鄉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
鄉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
是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
|
9 |
簽單發航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
簽單發航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
是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
|
10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新建廁所、化糞池的行政檢查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新建廁所、化糞池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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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設立糞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站,堆放醫療垃圾,設立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堆棧的行政檢查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設立糞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站,堆放醫療垃圾,設立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堆棧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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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施用高殘留、高毒農藥的行政檢查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施用高殘留、高毒農藥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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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從事規模畜禽養殖、網箱網欄養殖的行政檢查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從事規模畜禽養殖、網箱網欄養殖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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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排放工業污水的行政檢查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排放工業污水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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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實施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政檢查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實施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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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鎮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對新建村鎮供水工程未經批準,但符合村鎮供水規劃,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對新建村鎮供水工程未經批準,且不符合村鎮供水規劃,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對在規模化供水覆蓋區域內,新建經營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設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對企業事業單位在規模化供水覆蓋區域內,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備水廠或者供水設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 |
|
17 |
對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規模化供水水質的行政檢查 |
對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規模化供水水質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 |
|
18 |
對損壞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鎮供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行政檢查 |
對損壞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鎮供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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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的行政檢查 |
對在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擅自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行政檢查;對在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擅自從事挖坑(溝、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樁、頂進作業等危害村鎮供水工程及其設施安全活動的行政檢查;對在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的行政檢查;對在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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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行政檢查 |
對隨意停止供水,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對未按照規定時限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對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未及時采取處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實施供水應急預案,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對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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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阻撓供水設施搶修,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對阻撓供水設施搶修,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是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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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盜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單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對盜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單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是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 |
|
23 |
對擅自拆卸、啟封、圍壓、損壞水表,影響水表正常計量,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對擅自拆卸、啟封、圍壓、損壞水表,影響水表正常計量,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是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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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用水管網與村鎮小型集中供水管網直接連接,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對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用水管網與村鎮小型集中供水管網直接連接,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是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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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行政檢查 |
對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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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防護標志和護林碑牌的行政檢查 |
對防護標志和護林碑牌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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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行政檢查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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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行政檢查 |
對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行政檢查 |
否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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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的行政檢查 |
對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的行政檢查 |
否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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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村道建筑控制區的行政檢查 |
對村道建筑控制區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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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涉村道施工活動建設單位的行政檢查 |
對涉村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的路段和時間施工作業的行政檢查;對涉村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組織方案的行政檢查;對涉村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未按照現場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組織方案施工的行政檢查;對涉村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未規范設置施工標志或者安全設施的行政檢查;對涉村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檢查;對涉村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未公示施工時間和責任人的行政檢查;對涉村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未組織人員維護施工現場秩序,導致交通混亂的行政檢查;對涉村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作業完畢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或者消除安全隱患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
|
32 |
對在村道設置路障、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經營性修車洗車及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政檢查 |
對在村道設置路障、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經營性修車洗車及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
|
33 |
對在村道傾倒垃圾雜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污的行政檢查 |
對在村道傾倒垃圾雜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污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
|
34 |
對在村道擅自設置、損毀、移動、涂改、遮擋公路標志或者擅自損毀、移動公路其他附屬設施的行政檢查 |
對在村道擅自設置、損毀、移動、涂改、遮擋公路標志或者擅自損毀、移動公路其他附屬設施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
|
35 |
對在村道堵塞、損壞、改變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梁、涵洞、排水溝等設施,設置閘門、筑壩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檢查 |
對在村道堵塞、損壞、改變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梁、涵洞、排水溝等設施,設置閘門、筑壩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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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行政檢查 |
對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
|
37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村道上行駛的行政檢查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村道上行駛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
|
38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行政檢查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行政檢查 |
是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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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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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行政檢查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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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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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行政檢查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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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行政檢查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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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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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政檢查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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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保持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檢查 |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保持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檢查 |
否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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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行政檢查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行政檢查 |
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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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對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緣石五十米范圍內的次干道及其兩側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的行政檢查 |
對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緣石五十米范圍內的次干道及其兩側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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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對在次干道及其兩側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對在次干道及其兩側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 |
|
50 |
對在臨街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設置攤位擺賣、經營的行政檢查 |
對在臨街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設置攤位擺賣、經營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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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對在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的行政檢查 |
對在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 |
|
52 |
對在橋梁、人行天橋上擺攤、兜售物品的行政檢查 |
對在橋梁、人行天橋上擺攤、兜售物品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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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對在地下通道擅自擺攤、兜售物品的行政檢查 |
對在地下通道擅自擺攤、兜售物品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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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對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品的行政檢查 |
對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品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 |
|
55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行政檢查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
56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污損、殘缺及時清洗或修復的行政檢查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污損、殘缺及時清洗或修復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第二款 |
|
57 |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使用圍擋存放的行政檢查 |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使用圍擋存放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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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
|
59 |
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檢查 |
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檢查 |
否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
60 |
對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的行政檢查 |
對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的行政檢查 |
否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
61 |
對將污水排放或傾倒在街面的行政檢查 |
對將污水排放或傾倒在街面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
62 |
對在非指定地點焚燒樹葉、垃圾的行政檢查 |
對在非指定地點焚燒樹葉、垃圾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
63 |
對在住宅樓、居民社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檢查 |
對在住宅樓、居民社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
6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護和正確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護和正確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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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的行政檢查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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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對同一建筑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規定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的行政檢查 |
對同一建筑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規定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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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對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行政檢查 |
對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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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或個人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行政檢查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或個人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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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證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政檢查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證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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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政檢查 |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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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行政檢查 |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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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對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行政檢查 |
對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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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對遵守《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政檢查 |
對遵守《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政檢查 |
是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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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對養殖專業戶實行雨污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收集、貯存、處理畜禽糞便、污水的行政檢查 |
對養殖專業戶實行雨污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收集、貯存、處理畜禽糞便、污水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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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設置占道停車點的行政檢查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設置占道停車點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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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行政檢查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行政檢查 |
是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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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的行政檢查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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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的行政檢查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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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建設各種建(構)筑物的行政檢查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建設各種建(構)筑物的行政檢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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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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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行政檢查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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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行政檢查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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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對遵守鄉道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的行政檢查 |
對遵守鄉道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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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對在鄉道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行政檢查 |
對在鄉道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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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對未經批準在鄉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檢查 |
對未經批準在鄉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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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對未經許可在鄉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行政檢查 |
對未經許可在鄉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行政檢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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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鄉道護路林的行政檢查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鄉道護路林的行政檢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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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行政檢查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行政檢查 |
否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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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對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行政檢查 |
對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行政檢查 |
否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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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行政檢查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行政檢查 |
否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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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對歌舞娛樂場所是否接納未成年人的行政檢查 |
對歌舞娛樂場所是否接納未成年人的行政檢查 |
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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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對娛樂場所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以及標志注明舉報電話的行政檢查 |
對娛樂場所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以及標志注明舉報電話的行政檢查 |
是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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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對銷售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有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行政檢查 |
對銷售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有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行政檢查 |
是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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